3月31日,,原州區(qū)法院對江某某等28人電信詐騙案進行宣判,以詐騙罪判處江某某,、丁某有期徒刑均八年六個月,,并處罰金八萬元,;以掩飾,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他26名被告人判處從三年到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,,同時判決沒收違法所得,,沒收作案工具,退賠詐騙損失,,為被騙群眾追回被騙資金120萬元,。
2021年8月,,江某某、丁某兩人預謀后由江某某進入緬甸小勐拉“洪恩商會”犯罪集團進行人身“抵押”,,丁某在國內負責聯(lián)系他人提供銀行卡,、手機支付寶等對該集團非法獲取的電信詐騙資金,通過其他26名被告人的銀行卡,、手機支付寶等進行轉移,。兩人在轉移資金前和轉移過程中,明知是在為“洗錢公司”轉移贓款,,所轉移資金為電信詐騙集團實施電信詐騙所得,,仍然實施轉移。丁某通過詐騙集團發(fā)送的支付寶賬戶或者支付寶,、微信收款碼,,由其他26人主動向丁某提交微信、銀行卡,、支付寶,,為達到資金轉移目的,又提供支付密碼,、指紋驗證,、刷臉轉賬等行為,完成資金轉移,。最終使多名被害人239萬元經(jīng)過江某某,、丁某剛兩人的輔助轉移到詐騙集團。從電信詐騙集團中,,江某某獲取違法所得17.9萬元,,丁某獲取違法所得20.9萬元,其他被告人從丁某處獲取3000元到200元不等的違法所得,。
法院認為,,江某某、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,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犯罪,,仍然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,行為以詐騙罪共犯論處,。其他26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掩飾,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,,證據(jù)確實,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在法院量刑中,,認定從犯,、自首、賠償,、認罪認罰,、未成年人犯罪等情節(jié)后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,。(通訊員:劉志聰)